2016年11月16日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XX等4人,现住邯郸市XX村
被申请人:广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焦某,现住邯郸市XX村(与申请人同村)
2015年12月,4名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责任田与宅基地之间的边界问题产生冲突,第三人拿出了1997年广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宅基证,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我们是1984年分得责任田一直耕种管理至今,长期以来末发生过任何矛盾纠纷。被申请人给第三人颁发的宅基证与我们的责任田相邻,我们却不知道,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也不合法。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宅基证。
被申请人认为:1994年,广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大批发证的文件,制定了办证方案,有专门人员深入到乡村进行发证工作。国土局、乡政府、各村干部到实地丈量,是依据土地登记程序办理的宅基证。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
第三人认为:四申请人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第三人所使用的宅基系于 1986年8月30日购买集体老仓库取得的村闲散土地,当时的历史现状是房后有一道排水沟,沟壑北侧栽有刺槐灌木丛,而后才是耕地。申请人在历史使用现状的客观事实上与宅基地没有任何相邻关系。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了解,申请人是1984年分得责任田耕种。被申请人1997年5月25日颁发给第三人编号为0510122号的宅基证。2016年第三人因危房支撑在北墙外盖墙垛进行支撑,致使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边界问题产生争议。复议办案人员认为此案的问题焦点在于第三人北墙外2米的土地归属问题引起的,矛盾起因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日常劳作中产生摩擦,是具有可调解性的。在双方提交调解申请书后,复议办案人员再次来到现场,与县国土局、乡国土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三方当事人共同对争议土地进行了测量,现场划定边界。随后,行政复议机关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
【小结】
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即使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但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处理该事情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
更重要的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稳定。作为复议机关我们最鼓励的做法就是进行行政复议调解,这也是我国法律最提倡的一种解决方式。复议机关在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时:一定要随时掌握争议双方的矛盾,在矛盾未激化时,稳定双方的情绪,创造调解的条件,同时要做到秉公执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兼顾各方当事人、集体几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的加以解决,争取将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当事人也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互相体谅的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为了防止矛盾反复,复议机关有必要时可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及时组织签订行政复议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