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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复终〔2016〕12号

  2016年11月17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邯政复终〔2016〕1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财政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于2016年11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