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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复终〔2016〕13号

  2016年11月29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邯政复终〔2016〕13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0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