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办理结果查询

邯政复决〔2017〕14 号

  2017年06月20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邯政复决〔201714  

申请人:连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秦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邯郸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邯政复决〔201714  

申请人:连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秦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代表人:连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代表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有所为路9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71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限期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130余亩地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某村村民。申请人均依靠承包经营本村村集体耕地为生,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至今仍在承包期内。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所拟建的占用耕地700亩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正占用包括申请人承包地在内的某村130余亩集体耕地进行建设,但申请人并不知悉该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合法审批。遂于20I61111日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I30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万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问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 

201611 15 日,邮件由被申请人签收,但是,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回复和答复,也未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13O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星星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李连庄村130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复制件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形式完全合法。三、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明显系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I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20161115 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并未告知申请人其需要延长答复期限,那么,被申请人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即2016126 (己扣除非工作日)前予以答复。但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回复和答复,也未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130 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明显系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纠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之政府信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1111日连某某11个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61115日被申请人签收。至201716日被申请人对连某等11个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答复。连某某11个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初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20161115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至201716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连某某11个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37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代表人:连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代表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 

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有所为路9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71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限期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130余亩地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某村村民。申请人均依靠承包经营本村村集体耕地为生,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至今仍在承包期内。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所拟建的占用耕地700亩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正占用包括申请人承包地在内的某村130余亩集体耕地进行建设,但申请人并不知悉该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合法审批。遂于20I61111日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I30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万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问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 

201611 15 日,邮件由被申请人签收,但是,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回复和答复,也未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13O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星星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李连庄村130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复制件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形式完全合法。三、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明显系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I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20161115 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并未告知申请人其需要延长答复期限,那么,被申请人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即2016126 (己扣除非工作日)前予以答复。但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回复和答复,也未向申请人公示某集团有限公司拟建的成安某白色家电基地项目征占用申请人所在某村130 余亩集体耕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 (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上述证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明显系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纠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之政府信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1111日连某某11个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61115日被申请人签收。至201716日被申请人对连某等11个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答复。连某某11个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初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20161115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至201716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连某某11个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