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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复决〔2017〕6号

  2017年07月19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邯政复决〔20176

申请人:卢某某,女,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村。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丛公(黄)行罚决字201607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6121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丛公(黄)行罚决字201607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魏某某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2016316日上午,申请人发现邻居马某某在村公共街道上私自占地盖房,其行为侵占公家土地并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我见后上前制止,对方根本不听劝,于是我拨打110报警,后经黄粱梦派出所出警,但是未能处理完成。当天下午13时许,马某某、马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某、媳妇魏某某、杨某某继续在大街占地盖房,我再次上前劝阻,对方依旧不听,并对我进行谩骂,继而其5人对我大打出手,我被打倒在地,身上多处受伤。幸好邻居村民及我儿子过来劝阻才将马某某5人拦开。我当时倒在地上起不来,黄粱梦派出所出警后才通过120把我送到邯郸市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我头皮血肿,左下颌软组织挫伤 ,左手背、右手背、右肘部、左大腿、左内踝、左踝上方、左外踝、左胸前及右大腿等软组织挫伤。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认定我的伤情为轻微伤。但是黄粱梦派出所却在20161115日给我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我是被魏某某一个人打伤的。这不是事实,是魏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及张某某5人一起殴打我,我被打倒在地,浑身是伤,一直到派出所出警通过120把我送到邯郸市人民医院。

二、适用法律错误。魏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及张某某5人一起殴打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发生在2016316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61115日。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严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处罚决定书并对魏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及张某某5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因黄粱梦镇某村民张某某家占道垒墙,与同村村民卢某某产生矛盾,2016316日上午,卢某某与张某某儿媳魏某某因此发生吵闹,黄粱梦派出所处警后,双方自行和解。当日下午13:00许,卢某某手持木棍将张某某家刚垒好的墙戳到两层,遭到张某某及其儿子马某某、马某某阻止,卢某某用木棍殴打张某某头部,魏某某见状,随即与卢某某发生厮打,卢某某的儿子李某某与马某某也扭打在一起,被众人拦开。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卢某某、张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伤情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河北省邯郸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魏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在办理某村殴打他人一案中,对魏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依法维持丛公(黄)行罚决字201607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因黄粱梦镇某村民张某家占道垒墙,与同村村民卢某某产生矛盾,2016316日下午,申请人与第三人及其家人发生纠纷,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殴打,申请人伤情经邯郸市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16316日立案, 201611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丛公(黄)行罚决字[2016]079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不服,于2016121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丛公(黄)行罚决字201607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但被申请人2016316日受理立案, 2016年11月15作出处罚决定,超期办案,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该处罚决定不撤销,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丛公(黄)行罚决字201607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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