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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政复驳〔2017〕6号

  2017年10月19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邯政复驳〔2017〕6号    

  申请人:邯郸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邯经开罚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5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邯经开罚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微信收悉,被申请人作出的邯经开罚字[2016] 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责令申请人退还公司所占土地,拆除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罚款11. 664万元,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处罚决定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责令退还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建设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且申请人初期租赁土地建设时,在当时永年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过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到期后,因区划调整,申请人多次申请,邯郸县国土管理部门未及时受理。后又因区划调整至经开区管辖,因上访户XXX多次到邯郸市国土局和经开区国土分局上访,国土管理部门未予以办理有关临时用地手续。申请人公司是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每年向隶属的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不属于违法用地。且申请人与原土地使用人有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为30年,现未到租赁年限。被申请人做出的退还土地,拆除附属物和建筑物,不合理,应予以撤回。

  2、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曾多次受到上访人XXX干扰,上访人XXX2012年6月开始组织其XX(父亲)及XXX两个兄弟用装载机端土堵门至2015年10月组织其XX(父亲)及XXX两个兄弟和妻子强行入住邯郸市XX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到2016午6月20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利益。XXX多次到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和被申请人单位上访,要求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租赁土地出具基本农田认定书,要求申请人退还土地并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XXX为经济利益上访,并非出于公民责任投诉违法占地行为。XXX多次到申请人公司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申请人保留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而被申请人迫于各级部门压力,为了息事宇人而做出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不合理,更不合法,极大了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作为合法公司,每年上缴税收近50万元,安排就业岗位40人,为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故应撤销做出的罚款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邯郸市政府没有“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这个单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而邯郸市政府并没有“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这个单位,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