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邯政复终〔2017〕**号
申请人:王**,男。
被申请人: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邢晟,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黄洁,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给予补偿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