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1日
一、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三、申请条件
(一)可申请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行政机关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国家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制发的规定文件(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外);
(五)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六)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二)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提起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口头、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三)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地点
邯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邯郸市世纪北大街23号政府综合楼5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六、行政复议办案程序
(一)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除不予受理、转送、补正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需要现场勘验或鉴定的,现场勘验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三)审结:
1、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和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合法的应当准许。
3、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4、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5、责令作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七、咨询电话
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0310-3111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