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
关于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
通 报
邯政法办〔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在市直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活动,通过抽查市直29个执法部门的382个处罚案卷和票据,共发现10大类67个问题,具体表现为法律依据适用错误2个;程序缺失、程序倒置16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7个;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4个;以罚代管7个;处罚不到位7个;同案不同罚2个;乱处罚、随意处罚1个;无案卷、不组卷1个;其他问题20个,现将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个别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如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32号案卷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7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但案卷中依照“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条款进行了处罚。
(二)程序缺失、程序倒置。部分单位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如邯郸市房管局邯房罚字〔2015〕第1001—1013、2001、2003、2004、2005、2006、2009号案卷没有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邯郸市质监局(冀邯)质监罚字〔2015〕第25、26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但在案卷中无体现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四)自由裁量基准适用错误。如邯郸市邮政管理局邯邮政罚决字〔2015〕第1号案卷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错误。该案中是未在改正期限内改正应处1万元—3万元罚款,而案卷中处罚金额为5千元。
(五)以罚代管。如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械)行罚决〔2015〕第245、246、247号案卷,(邯药)行罚决〔2015〕第186、187、188号案卷责令整改没体现改正情况。
(六)处罚不到位。如邯郸市文广新局邯文罚字〔2015〕第01、18号案卷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该案只有警告和罚款而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七)同案不同罚。邯郸市工商局邯工商处字〔2015〕第01009、01015、01016、01017号案卷同样是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规定进行处罚。分别采取从重、从重、从轻、从轻处罚,分别处罚1万、1万、4600元、1万元,同案不同罚。
(八)乱处罚、随意处罚。邯郸市发改委邯价检处〔2015〕第1—1号、2—11、3—1号案卷并没有根据案件的轻重情况进行处罚,没有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而存在罚款凑整数的现象,随意处罚。
(九)无案卷、不组卷。邯郸市农牧局经多次催告后仍未交卷。
(十)其他问题。如邯郸市建设局邯建稽罚字〔2015〕第007A、008A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修改为6个月;煤监局冀邯煤安监罚字〔2015〕第6、29号案卷未装订且顺序存在错误。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67个问题,法制办按照执法问题轻重,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分别向存在执法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述部门要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市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将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对问题严重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酌情扣分,各执法部门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和《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加强培训。为切实解决我市执法领域存在的乱罚款、案卷不规范问题,规范我市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水平,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市法制办将结合这次全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题培训,以全面提高我市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水平。
(三)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全市各执法部门对这次检查中未抽查到的案卷开展自查,要对照检查出的问题自查整改,认真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各部门要定期查看本单位行政执法归卷情况,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把好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关。同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内解决问题的作用,对问题较多的部门进行行业治理。三是市法制办每年将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对关系国计民生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通过监督检查、整改有效提升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四是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制定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通过执法全过程纪录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附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
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1. 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32号案卷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7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但案卷中依照“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条款进行了处罚。
2.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药)行罚决〔2015〕第145号案卷使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二、程序缺失或错误
1.邯郸市质监局(冀邯)质监罚字〔2015〕第34号案卷无授权委托书。
2.邯郸市交通局邯交运字〔2015〕第10041号—10060号、20116号—20135号案卷没有制定专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邯郸市交通局邯交超决字〔2015〕第0401031510013号案卷无处罚决定书。
4.邯郸市交通局邯交超决字〔2015〕第0401031510001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缺失,无缴款银行地址,无复议机关,无起诉时间。
5.邯郸市交通局邯交超决字〔2015〕第102007、092003、092004、092006号案卷无缴款银行地址,无复议机关。
6.邯郸市交通局邯交超决字〔2015〕第102011号案卷检测单(初检)时间为2015.10.26,检测单(复检)时间为2015.9.26,复检时间早于初检;询问笔录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但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缺失,无缴款银行地址,无复议机关。
7.邯郸市安监局(冀邯)安监管罚字〔2015〕第1031、1032、1034、3002、3029号案卷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执行情况、审核意见均为同一人。
8.邯郸市消防支队邯公(消)行罚决字〔2015〕第0001—0005号案卷结案报告未体现审批意见。
9.邯郸市房管局邯房罚字〔2015〕第1001—1013、2001、2003、2004、2005、2006、2009号案卷没有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邯郸市房管局邯房罚字〔2015〕第1010、1011、1012号案卷无陈述(申辩)告知书。
11.邯郸市旅游局邯旅罚决字〔2015〕第01号案卷立案审批表执法人员无签执法证号;结案报告无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
12〖BFB〗.〖BFQ〗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32号案卷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13.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28号案卷询问笔录无询问人签字;处罚审批表仅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
14.邯郸市交警支队邯公交决字〔2015〕第130443—2600092920、130443—260090433、130443—2600093244、130443—2600092791、130402—2600060683、130402—2600058185、130402—2600059180、130402—2600058874号案卷无结案报告。
15.邯郸市公安局复公行罚决字〔2015〕第0008、0009、0010号案卷无集体讨论笔录;邯山公行罚决字〔2015〕第0622、0492、0008、0056、0688号案卷无结案审批表。
16.煤监局冀邯煤安监罚字〔2015〕第6、29号案卷全卷未体现法制部门审核。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食)行罚决〔2015〕第62号案卷调查笔录中商品的出厂价1.75元/袋,成本价1.5元/袋,利润0.25元/袋(当事人签字手印)而在案件会议记录中商品的出厂价1.75元/袋,成本价1.10元/袋,利润0.65元/袋(与笔录不符且无确认成本价的相关证据)。
2.邯郸市质监局(冀邯)质监罚字〔2015〕第25、26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但在案卷中无体现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3.邯郸市交通局邯交超决字〔2015〕第0401031510001号案卷被询问人为苏建芳,但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为徐晓飞。
4.邯郸市交通局邯交超决字〔2015〕第102011号案卷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候本秀,但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为赵田家,被处罚人为杜仁杰。
5.邯郸市房管局邯房罚字〔2015〕第1008号案卷没有能够证明预付款项数额的证明。
6.邯郸市建设局邯建稽罚字〔2015〕第33号案卷没有附体现工程造价款的证据,证据缺失。
7.邯郸市建设局邯建稽罚字〔2015〕第008A号案卷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处罚28000元,案件处罚审批表28000元,而决定书处罚29000元,结案审批表处罚28000元。
四、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
1.邯郸市邮政管理局邯邮政罚决字〔2015〕第1号案卷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错误。该案中是未在改正期限内改正应处1万元—3万元罚款,而案卷中处罚金额为5千元。
2.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28号案卷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依据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建筑在101—1000平米之间的,应责令改正并处工程造价6%进行处罚,而案卷中是按5%进行处罚。
3.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22号案卷对地下车库违规建筑2878平米,应根据自由裁量权标准,按工程造价款7%处罚,而案卷中按5%处罚。
4.邯郸市建设局邯建稽罚字〔2015〕第009号案卷未使用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以罚代管
1.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械)行罚决〔2015〕第245、246、247号案卷,(邯药)行罚决〔2015〕第186、187、188号案卷责令整改没体现改正情况。
2.邯郸市房管局邯房罚字〔2015〕第1001—1013、2001、2003、2004、2005、2006、2009号案卷下达责令整改后没有复查检查情况。
3.邯郸市邮政管理局邯邮政罚决字〔2015〕第1号案卷2014年8月17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日内完成填注揽收人员姓名,7日内完成监控设备,灭火整改,而该局未按期到现场进行整改验收。
4. 邯郸市工商局邯工商处字〔2015〕第01004、01005、01011、01018、01022、01017、01016、01023、01014、010010、01013、01003、01002、01001、01006、01007、01008、01009、01015、01012号案卷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无体现改正情况,以罚代管。
5. 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22、028号案卷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无体现改正情况,以罚代管。
6. 邯郸市国土局邯国土资罚字〔2015〕第4号案卷以罚代管,未体现补办用地手续。
7.邯郸市规划局邯规罚字〔2015〕第033号案卷依据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1第12号进行处罚,应处2万元罚款,并强制改正,而案卷中并没有改正情况的表述。
六、处罚不到位
1.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食)行罚决〔2015〕第77号案卷案件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审核表中都表述能主动组织召回,但没有召回产品情况。
2.邯郸市商务局商罚决字〔2015〕第01号、〔2014〕第16、17号案卷逾期未缴纳罚款。
3.邯郸市文广新局邯文罚字〔2015〕第01、18号案卷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该案只有警告和罚款而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4.邯郸市环保局邯环罚〔2015〕第41、43、128号案卷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滞纳金。
5.邯郸市工商局邯工商处字〔2015〕第01001、01002、01003、01004号案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3条进行处罚,应予以警告后进行罚款,而该4个案卷仅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未警告,处罚不到位。
6. 邯郸市建设局邯建稽罚字〔2015〕第016A号案卷所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53条及《邯郸市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1一般情节应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六到九罚款,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9%罚款。该案卷未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人员进行处罚。
7.邯郸市人社局邯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1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5月18日,缴款书时间2015年7月23日,逾期未缴纳罚款,而没有加处滞纳金。
七、同案不同罚
1.邯郸市质监局(冀邯)质监罚字〔2015〕第43、44号案卷运用相同条款,同为从重处罚,第43号处罚3万元,第44号处罚2万元。
2、邯郸市工商局邯工商处字〔2015〕第01009、01015、01016、01017号案卷同样是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规定进行处罚。分别采取从重、从重、从轻、从轻处罚,分别处罚1万、1万、4600元、1万元,同案不同罚。
八、乱处罚、随意处罚
1.邯郸市发改委邯价检处〔2015〕第1—1号、2—11、3—1号案卷并没有根据案件的轻重情况进行处罚,没有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而存在罚款凑整数的现象,随意处罚。
九、无案卷、不组卷
邯郸市农牧局经多次催告后仍未交卷。
十、其他问题
1.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械)行罚决〔2015〕第245、246、247号案卷,(邯药)行罚决〔2015〕第186、187、188、145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诉讼,应为6个月。
2.邯郸市质监局(冀邯)质监罚字〔2015〕第23、24、42、43、44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为6个月。
3.邯郸市交通局邯交青决字〔2015〕第0000333号案卷,邯交超决字〔2015〕第102007、092003、092004、092006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为6个月。
4. 邯郸市文广新局邯文罚字〔2015〕第19、20、21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修改为6个月;结案报告未体现自由裁量权。
5. 邯郸市民政局邯民罚决字〔2015〕第77、86、87、88、107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修改为6个月;案卷页码使用铅笔书写不规范。
6. 邯郸市文广新局邯文罚字〔2015〕第13号案卷抽样取证的物品清单中,物品抽样取证数量过大,不符合规定。
7.邯郸市建设局邯建稽罚字〔2015〕第007A、008A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修改为6个月。
8.邯郸市房管局邯房罚字〔2015〕第1010、1011、1012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权为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应修改为6个月。
9. 邯郸市质监局(冀邯)质监罚字〔2015〕第33、34、42号案卷未体现罚缴分离。
10.邯郸市工商局邯工商处字〔2015〕第01004、01005、01011、01018、01022、01017、01016、01023、01014、010010、01013、01003、01002、01001、01006、01007、01008、01009、01015、01012号案卷罚缴未分离,从案卷中无法体现罚缴分离。
11. 邯郸市建设局邯建稽罚字〔2015〕第006、010A号案卷分别处罚款910000元、270000元,属重大行政处罚未备案。
12.邯郸市交通局邯交出决字〔2015〕第0000554、0000562、0000559、0000566号案卷分别处罚;7千元、5千元、5千元、5千元。均无备案,属5千元以上重大处罚未备案(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
13.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邯邮罚决字〔2015〕第1—11号案卷未在终结报告、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和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自由裁量权。
14. 煤监局冀邯煤安监罚字〔2015〕第6、29号案卷未装订且顺序存在错误;未按河北省案卷标准体现自由裁量权标准。
15.邯郸市环保局被处罚缴纳罚款不规范,邯环罚〔2015〕第54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为5万元整,而被处罚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有限公司在缴纳罚款时却缴纳8万元;88号案卷罚款1.8万元缴纳11.8万元;52号案卷罚款10万元缴纳13万元;146号案卷罚款5万元缴纳55万元,被处罚人存在多次罚款一次缴纳的情况。
16. 煤监局处罚缴纳罚款不规范冀邯煤安监罚字〔2015〕第20号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而缴款书为41万元,被处罚人存在多次罚款一次缴纳的情况。
17.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药)行罚决〔2015〕第145号案卷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规范,无填写执法证件号码,未使用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8.邯郸市商务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规范,商务罚字〔2015〕第2号案卷当场处罚决定书内容缺失,未使用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9.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邯食)行罚决(2014)第134号案卷决定书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责令整改通知书(邯食)责改通(2014)24号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而整改复查意见书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是对2014年7月9日作出的立即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立案时间是2014年11月4日)。
20.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邯公交决字〔2015〕第130402—2600060683号案卷扣留机动车为普通摩托车,普通摩托车无名称、品牌、型号等信息。内容缺失,表述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