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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2016年05月25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4167 号)(以下简称《批复》),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的精神,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运作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职能划转

依据省政府《批复》规定,市和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是实行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将下列行政处罚权划转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一)将主城区(北至青兰高速公路,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线的控制区域详见附件1)范围内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手续后,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建筑规模、擅自调整建筑结构等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行政处罚权,由市规划局划入市城管执法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制止、查处行政处罚权由市建设局划入市城管执法局。

(二)将主城区北环路全线、人民路(京港澳高速至青兰高速口)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交通运输局划入市城管执法局。

(三)将主城区范围内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在人口集中地道路两侧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加工、修理、制作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环境保护局划入市、三区一县城管执法部门。

(四)将主城区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街头空地、游园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工商局划入市、三区一县城管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未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原部门继续行使。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新修道路按规定移交后,由市、三区一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市、三区一县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

(一)市城管执法局职权范围。

1.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主城区范围内(不含社区、城中村)对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手续后,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建筑规模、擅自调整建筑结构等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行政处罚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制止、查处行政处罚权。

2.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主城区范围内中华大街、人民路等23条主干道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主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以及砍伐树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依据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主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主城区范围内中华大街、人民路等23条主干道城市人口集中地道路两侧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及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加工、修理、制作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主城区范围内中华大街、人民路等23条主干道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街头空地、游园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主城区范围内中华大街、人民路等23条主干道道路两侧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主城区范围内违反夜景亮化设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负责对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执法工作标准,考核执法效能。负责对全市重大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协调、调度。

10.委托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1.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2.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整或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三区一县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

1依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以外本行政区域内(含社区、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以外辖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以外辖区内(含门前、庭院、自建路、自建游园、广场)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以及砍伐树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依据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以外辖区内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桥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以外辖区人口集中地道路两侧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及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加工、修理、制作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以外辖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街头空地、游园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以外辖区道路两侧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整或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运行机制

(一)建立通报移送机制。

1.联系通报机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涉及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土地、规划、建设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在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2.协调互通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违反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涉及行政许可的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函告。规划局、建设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函告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协助。

3.联审联验机制。相关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涉及联审联验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及时函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协助案件查处,并根据纠正结果组织对有关工程项目的联审联验工作。

4.案件移送机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范围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

(二)建立联合执法查处机制。

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违法建设行为,经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后,拒不停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执法。

1、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外运土方。

2、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擅自预(销)售的,责令开发企业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3、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查处工作。  

4、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联查联处,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停止其后续项目的规划审批;对违规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部门停止其后续项目的招标、投标和任务承揽行为,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5、涉及强制拆除、没收实物的,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辖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实施。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没决定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法定的拍卖部门予以处置后,依法上缴同级财政。

6市消防支队改正措施未落实的违法建筑,不予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三区一县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着重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管辖异议、职责不清等疑难问题,督导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职权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高标准、严要求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落实。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配合,统筹安排。三区一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尽快明确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能和责任,确保与市级同步实施。

(二)人员保障。依据省政府《批复》要求以及职能划转情况,由市、三区一县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理顺市、三区一县相关部门主要职责,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并相应调整事业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整机构的人员划转工作,确保人员到位。

(三)经费保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或弥补办案经费。罚没收入和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确定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三区一县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所需办公、办案经费。

(四)执法保障。公安部门要依照省政府《批复》精神,专门安排警力配合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本《意见》自2015121日起实施。

2015121日职能划转移交之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原执法部门负责处理;2015121日之后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划转后的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附件1:城市管理领域规划、建设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区域图。

附件2: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

附件3:名词解释。

 

 

 

 

 

 

 

 

 

 

 

 

 

 

附件二:法律依据部分

一、规划执法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建设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三、园林绿化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1)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

1)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1)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庭院、小街巷、自建小游园等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3)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因建设或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十株以下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株及其以上的,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市政公用领域: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2)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做为集贸市场;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五、环境保护领域: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六、工商行政管理领域: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1101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2、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附件三:名词解释

1、本意见所称主城区是指:北至青兰高速公路,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范围。

2、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3、城市绿线是指: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4、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