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25日
邯郸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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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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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毁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轻微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损毁或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后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数量1—2件。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500—6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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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损毁或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后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数量3—5件,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数量1—2件。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600—8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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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损毁或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1)建国后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数量6—10件,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数量3—5件。(2)建国前形成的档案1—2件。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8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3—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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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损毁或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1)建国后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数量11件以上;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数量6件以上。(2)建国前形成的档案3件以上。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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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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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轻微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数量1—2件。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500—6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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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数量3—5件;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数量1—2件。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600—8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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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数量6—10件,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数量3—5件。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8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3—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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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数量11件以上;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数量6件以上。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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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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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 |
轻微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数量1—3字、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500—6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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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数量4—6字、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600—8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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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数量7—10字、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涂改、伪造数量1—3字、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8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3—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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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违法 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数量11字以上、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涂改、伪造数量4字以上、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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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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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擅自出卖和转让档案的 |
轻微 违法 行为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或转让档案数量1—2件,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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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 行为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或转让档案数量3—5件,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档案数量1—3件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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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行为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或转让档案数量6—10件,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档案数量4—6件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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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违法 行为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或转让档案数量11件以上,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档案数量7件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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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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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轻微 违法 行为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数量1—2件,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有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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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 行为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数量3—5件,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档案数量1—2件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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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行为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数量6—10件,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档案数量3—5件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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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违法 行为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数量11件以上,保管期限为短期或定期10年的;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档案数量6件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