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25日
JFS-2013-2700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和减少裁量的随意性,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做到过罚相当。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原则。对在同一区域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相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税务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主要针对以下税务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行为;
(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四)违反纳税申报的行为;
(五)违反税款征收的行为;
(六)违反税务检查的行为;
(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经过税收执法事项合议小组集体审议,并由本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依法行政考核、执法督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绩效考核等方式对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纠正,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见附件)执行,但不得单独引用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和《执行标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执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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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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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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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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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个月,个人加收罚款五十元,单位加收罚款一百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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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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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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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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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个月,个人加收罚款五十元,单位加收罚款一百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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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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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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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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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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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严重情节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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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除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批文以外的虚假证明资料,未造成税款损失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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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提供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批文,未造成税款损失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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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提供任何虚假的证明资料,并造成税款损失的 |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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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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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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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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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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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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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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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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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每少报一个账号,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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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每少报一个账号,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累计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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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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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 类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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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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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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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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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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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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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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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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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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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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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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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10份的或者票面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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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者票面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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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的或者票面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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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 类 |
12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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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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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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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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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3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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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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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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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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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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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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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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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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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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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6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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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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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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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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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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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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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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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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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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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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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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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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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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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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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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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1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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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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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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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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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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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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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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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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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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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首次被发现的 |
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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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被发现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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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被发现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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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不满50份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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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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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100份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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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6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不满50份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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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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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100份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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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丢失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不满20份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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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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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100份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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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擅自损毁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不满20份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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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2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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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100份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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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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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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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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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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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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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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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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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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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31 |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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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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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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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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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一般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不满10份或者票面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或者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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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50份以上的或者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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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不满20份的或者开具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2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者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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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100份以上的或者开具金额20万元以上的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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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35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不满20份的或者开具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2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者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00份以上的或者开具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6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不满20份的或者开具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2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或者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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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100份以上的或者开具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可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38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税款的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可处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税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四、 |
3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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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个月,个人加收罚款五十元,单位加收罚款一百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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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4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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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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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五、 |
42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足30%或者虽未达到标准,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偷税税额占应纳税款总额3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标准,但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43 |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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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足30%或者虽未达到标准,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偷税税额占应纳税款总额3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标准,但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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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44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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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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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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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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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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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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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46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不满5万元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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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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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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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
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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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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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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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可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金额在10万以上的 |
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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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49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较重 |
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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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1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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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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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52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不满1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
较重 |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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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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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六、 违 |
53 |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4 |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六、 违 |
55 |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6 |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7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七 |
5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 |
5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6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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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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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执行标准》仅是对罚款这一具有裁量权的处罚种类予以明确细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种类不存在裁量的幅度和空间,相关违法行为一经确定,须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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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印发
排印:刘冰 校对:税收政策(法规)处 张晴 (共印5份)